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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石材业商会章程

(修改稿)


总  则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石材业商会(简称:全国工商联石材业商会)。英文名称为All-China Federation Of Industry&Commerce,stone Chamber(缩写为acficsc)。是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领导下非营利性的石材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会员组织。

    本会依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全国工商联)章程,结合石材行业特点,制定本章程。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企业家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会员素质,为促进石材行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本会由全国工商联批准成立,接受全国工商联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第一章 职能与任务

    第一条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本会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石材行业企业行为,促进石材行业自律。

    第二条 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方面咨询服务。

    第三条 组织会员参观考察、举办或参加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增进本会会员与相关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遵照国家外事政策和全国工商联外事管理规定,遵守外事纪律,增进与国外同行业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商会、同业公会等组织和机构的联系,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

    第五条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第六条 支持和引导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并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

    第七条 组织会员积极参加全国工商联开展的活动。

    第八条 承办全国工商联和政府部门委托和交办事项。

第二章 会 员

第九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石材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生产和经营石材行业及相关行业产品为主的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企业会员
(二)石材行业及相关行业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石材行业及相关行业工商企业的投资者、经营者、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等,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个人会员

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及其他与本行业有关的人士,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从事石材行业及相关行业的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请或被邀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会长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授权单位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刑律,经会长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视情节轻重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关心支持本会工作;
(五)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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